正确认识新农村建设与扶贫开发

2008年03月27日  作者:王 华 滔  来源:市政府研究室
    党的十七大要求从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力提高扶贫开发水平。这既为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指明了方向,又为我们创造性地做好农业农村工作提出一个重大课题。十堰农村属集中连片的区域性贫困地区,承担着扶贫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的双重任务。近几年来,我市对新农村建设与扶贫开发作了一些积极的探讨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无论从认识层面还是实践层面,目前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及其组织实施,还存在一些偏差和亟待完善的空间,需要再认识、再实践。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扶贫开发是处于同一个目标的两个内容。形象地说,它们在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中,是一种种属关系、包容关系、互促共进的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其特定的决策背景,它与扶贫开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弄清它们的背景,了解它们的区别与联系,对统一认识,推进工作意义重大。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背景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一决策有其四个方面的背景。
    1、“两个趋向”的新变化。即我国已由工业化初始阶段的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服务城市的趋向,转变到工业化中期阶段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趋向,说明我国总体上已步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时期,说明国家的经济实力和财政供给能力已具备调整分配格局、统筹城乡发展、强化“三农”工作的条件。
    2、扶贫开发的新期待。我国自1978年通过体制性变革推进的全面减贫运动,到后来实施组织化的扶贫开发工作,使全国的贫困人口从2.5亿降到2000年底的3000万人,贫困发生率从31.7%降到3.0%,就全国而言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扶贫开发进入新阶段以后,扶贫力度不断加大,扶贫措施更加得力,扶贫成效愈加凸显,大范围的贫困问题进一步缩小,广大农村已具备向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求努力奋进的基础,新农村建设也就成为缓解贫困、缩小差距、促进和谐所期待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3、执政理念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基于对国内外的形势分析,顺应时代潮流,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 发展、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新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略,并以此来统一思想、调整政策、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具体到农村,按照执政理念的新要求,中央从各个方面致力于解决“三农”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实现这一目的最好选择,它对集中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起到引领推动作用。
   4、全面小康的新途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第三步目标,党的十七大对此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既包括城市,也包括农村;既包括发达地区,也包括欠发达地区。如果没有农村的小康、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不能达到全国性的全面的小康社会水平。如何实现广大农村特别是贫困落后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一个实施途径,它囊括农村发展的各个方面,包括农村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
    二、新农村建设与扶贫开发的区别
新农村建设与扶贫开发既是同一个目标的两个内容,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区别或差异。分析这种区别和差异,将会有助于工作布局及推进中的科学谋划、分类指导。归纳起来,大致有五个方面:
    1、在目标目的上表现出宏观与中观的差异。新农村建设的实质意义是解决整个“三农”问题,缩小“三农”之间、城乡之间的差别,促进城乡和谐发展。扶贫开发的实质意义是侧重解决“三农”问题中的贫困群体的食物贫困、收入贫困及能力贫困的问题,重在缩小农村、农民内部的差别,促进发达农村与贫困农村、富裕农民与贫困农民的和谐共处。
    2、在工作范围上表现出整体与区域的差异。新农村建设面向全国的所有乡村,既包括沿海乡村,又包括中西部乡村,条件好的乡村要搞新农村建设,条件差的乡村也要搞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整体性的乡村发展运动。扶贫开发侧重于扶持区域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国重点支持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特殊贫困地区,新阶段涉及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4.8万个重点贫困村和一批非重点贫困地区的插花贫困村,我市分别为6个重点县,941个重点贫困村和20个插花贫困村。
   3、在工作对象上表现出泛指与特定的差异。新农村建设涵盖8亿农民,只要是农村范畴的人口,无论在部署安排,还是开发建设上都应统筹考虑,共建共享。扶贫开发的工作对象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识别认定标准,不同的人口规模。我国在四个阶段的扶贫开发工作中,扶贫对象分别是2.5亿人、1.25亿人、8000万人和9000万人,目前的存量贫困人口是5000多万人。我市新阶段的贫困人口为90.37万人,目前的存量为72.45万人。
    4、在政策手段上表现出“普惠制”与“特惠制”的差异。初步盘点,新农村建设涉及8大类40多项公共服务及扶持政策。主要包  括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生活文化、人力资源开发、社会保障、税费减免等方面的转移支付政策和专项扶持政策。它覆盖“三农”问题的多个方面,是一种“普惠制”政策,有的以专一项目获得支持,有的让农村居民人人享受。扶贫开发既有自身的“特惠制”政策,又有新农村建设“普惠制”的政策叠加。“特惠制”政策包括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国际援助资金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扶持资金、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扶持资金等,主要是针对贫困区域及贫困对象的一种政策性支持。
    5、在工作指导上表现出重点与试点的差异。发达地区搞新农村建设,贫困地区也要搞新农村建设,而且更加迫切。经济社会阶段性发展规律决定着贫困问题不解决,新农村建设就难以实现。作为区域性的贫困地区,工作重点仍然是扶贫开发。作为新农村建设,目前出台的“普惠制”政策,能直接用于解决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并不太多。对贫困地区来说,真正意义上的新农村建设,目前只能从试点、示范再逐步向面上推进。
    三、新农村建设与扶贫开发的联系
鉴于新农村建设与扶贫开发是种属关系、包容关系、互促共进的关系,它们之间又存在着较多的联系或共性。
   1、实施主体的同一性。不管是新农村建设,还是扶贫开发,发展主体是农民,受益主体是农民,实施主体还是农民。一切工作以农民为本,充分体现农民意愿,强调农民的广泛参与,从农民最为关注的事情做起。目前,为了加快解决“三农”问题,国家的惠农政策越来越多,扶持力度越来越大。但毕竟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占有的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相对不足,国家现出台的新农村建设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大多是以激励性、补助性的方式,而不是包揽式、全额式的方式。这就要求作为实施主体的山区农民要始终坚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通过国家的支持和自身努力,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奋斗目标的一致性。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扶贫开发及整村推进,从总体目标上看,都是为了加快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都是利用国家的公共资源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改善基础条件,增强竞争能力,缩小差别,促进和谐,实现全面小康社会,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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