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  提高扶贫开发工作水平

2008年01月21日  作者:万 华 高 葵  来源:市政府研究室
建设的新要求,高标准、高起点开展以农田水利、水土保持、人畜饮水、乡村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把扶贫资金额度提高到120万以上,以提高扶贫项目的覆盖面,提高村级规划项目实施的质量,杜绝重复建设、低水平建设。二是建议逐年增加财政贴息贷款的贴息份额、适当延长贷款周期,把人平1亩高效经济林园或一户一个致富项目的目标落到实处。三是继续把培植壮大龙头企业作为创新机制的重头戏来抓,借助东部沿海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的机遇,帮助重点县每年引进1—2个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实现脱贫致富。
  3、转变扶贫重点,开发人力资源。
  “雨露计划”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扶贫效果和社会效益。但随着国家惠农力度的加大,特别是从今年起,国家对农村中职生每人每年资助不低于1500元,而且资助面不低于90%,给“雨露计划”的顺利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针对这种新的培训形势,建议一是提高短期培训补助。按照目前市场情况,对3-6个的短期适应性培训,每人补助应不低于1000元,其中包括培训费、生活费、住宿费、来回路费等。二是对1-2年的竞争性技能培训,对贫困对象在国家每生年补助1500元的基础上,扶贫部门再补贴生活费,每生每年不不低500元,对特别困难的可以全免,确保贫困劳动力都能参加培训,真正帮助贫困户转移就业。
  4、提高搬迁补助,确保扶贫实效。
  扶贫搬迁作为当前扶贫开发五项重点工作内容之一,是解决特殊地区贫困群体的有效途径。一是建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扶贫搬迁的补助标准。目前扶贫搬迁的补助标准每户不得超过6000元,与搬迁实际差距较大。在房县,按最低建房标准,建三间砖木结构的房屋也需2万多元,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后,每户平均在3.5万元以上。由于贫困户自筹能力很弱,按目前的补助标准是难以搬迁的,一些真正因生存环境恶劣而致贫的农户无力实现搬迁的愿望。建议实行“6+1”政策,即每户补助6000元作为基数,每增加1人补助10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元。确保搬迁户真正“搬得进、稳得住、能致富”。
  5、重视老区建设,积极争取政策。
  建议把老区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特区,出台实施“振兴老区经济发展战略”。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实行以国家优惠政策为主的传统型开发开放,真正把老区建设提高到一个战略高度来认识,给老区注入新鲜血液,增强造血功能。制定颁布老区建设促进法,将老区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对老区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真正把老区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特区予以扶持,统筹发展,共同进步。加大项目倾斜力度。国家和省要根据老区资源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劳动密集型的大项目,扶持支柱产业发展,形成支撑,富县富民。
  6、积极探索方法,整合扶贫资源。
  政府资金投入是农村扶贫开发中的重要力量,在振兴老区贫困地区的过程中,一要加大扶贫资源的整合力度。从省级着手,以“整村推进”为平台,以扶贫资金为“粘合剂”,积极协调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各负其责,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互相配套,形成合力的原则,从部门的项目资金中切出一定比例资金集中用于扶贫开发,并固定专人协助抓好规划项目的实施,推动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整村推进”工作。二要加大社会扶贫的力度。继续实行中央国家机关、大型企业开展对口帮扶制度。继续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组织社会捐赠。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资环境,吸引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7、加强机构建设,发挥职能作用。
  目前扶贫开发机构设置五花八门,有的为领导小组下的办事机构,有的为议事协调机构,有的为内设机构,有的为挂靠机构,有的为临时机构。不论作为议事协调机构,还是领导小组下的办事机构,对象不清,职能不明,与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建议进一步明确扶贫机构的职能职责,规范扶贫机构的性质和设置,建立起与扶贫开发工作任务与要求相适应的扶贫机构,成立扶贫发展局,以保证扶贫开发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保证扶贫开发工作经费。扶贫开发规划制定、项目论证、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等,都要工作成本,建议从扶贫项目资金中列出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经费。
       (作者单位:房县扶贫开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