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004年07月01日  作者:杨朝中  来源:十堰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是对传统审批制度的一场深刻革命,也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为了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制订实施了宣传培训计划和清理工作方案,对全市近千名副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进行了辅导培训,利用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实施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为了正式实施《行政许可法》,努力将我市各级政府建设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政府,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履行政府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深刻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围绕着有效解决行政许可过多过滥、设定权不明确、环节多手续繁、乱收费、重许可轻监管、有权无责等问题,从立法宗旨到制度安排、从基本原则的确立到行政模式的设定,从实体到程序均与传统的审批制度有了较大的突破和创新,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锐意进取,大胆创新,努力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向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不断迈进。

  二、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重要制度,明确政府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公开、公正、公平、便民、救济、信赖保护和监督的原则,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一是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社会自律及事后监督能解决的,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设定权限。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一年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市及市以下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均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凡市及市以下机关原已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取消。

  三是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经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四是规定了一系列方便老百姓、约束行政机关的实施程序。比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制度等等。

  五是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许可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六是确立了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作出 行政许可的机关要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要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了解行政许可法的每一项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行政机关设定的责任。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事,牢固树立“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观念,确保责任到位。

  三、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行政许可法》从根本上对行政许可进行了严格限制,凡老百姓能自主决定的事都要还权于民,扩大了老百姓的自主权;行政许可法按照便民的原则设立了一系列方便老百姓办事的程序制度,使老百姓办事更方便;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制度,大大降低了老百姓办事的成本;并通过制度设立,来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和监督权。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将更好的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为准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市政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查确认:6份政府规范性文件失效,15份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52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并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184项行政许可项目作为第一批保留的项目进行了公布。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宣布失效废止的文件坚决不得再执行,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宣布取消的项目不得再实施,对建议修改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待处理的文件、实施主体及项目要及时向上级请示,一旦确定,要及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由市政府确认公布,凡未经市政府审查确认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许可项目,一律停止实施。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广大市民也要深入学习了解行政许可法为自己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检举揭发违法许可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