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突出五大重点集中组织开展城区餐饮业环境整治
2008年07月30日 作者:陈高荣 来源:郧县
[网络通讯员 陈高荣]一是对没有办理环境影响审批的餐饮经营单位,限于2008年10月31日前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评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是要求各餐饮经营单位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三是城区餐饮业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烧煤的炉灶必须配装消烟除尘器,禁止原煤散烧。排放的烟尘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四是餐饮单位经营场所安装的空调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要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环境标准。同时不得在居民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五是餐饮单位必须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措施,并经过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逾期未完成整改措施或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