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区在建项目实行建筑节能公示

2008年08月20日  来源:十堰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娟 通讯员陈科荣报道: 近日,记者从市墙革节能办获悉,根据湖北省建设厅下发的 《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通知》,我市城区从9月1日起,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销售阶段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要求,凡新建、改建和扩建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一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统一规格和样式制作 “建筑节能公示牌”,由建设单位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和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必须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一致,并报送墙革节能管理部门、施工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备案。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玻璃幕墙、门窗性能、地板或楼板隔热保温、遮阳、暖通、电气照明以及其它节能措施。其中,外墙保温要写明外保温、内保温、自保温、保温隔热层厚度等;屋面保温隔热材料、技术指标等;外门窗窗框型材要标明塑钢、铝合金等;外门窗玻璃材料要标明单框双玻、单框单玻、普通玻璃等。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正式开工后和领取房屋销售许可证后,都应分别在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或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期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15日内对公示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