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首批监管市直10家企业

2008年10月10日  来源:十堰日报
    本报讯 记者吴境 特约记者刘克环报道:为尽快理顺国资监管工作关系,10月6日,市政府下发专题会议纪要,同意市国资委提出的管理政府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五项原则。

  五项原则即:严格执行国务院[2003]378号令和省政府[2007]45号文件,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实行全面监管;按照财政部、中宣部、广电部等五部委2007年12月文件精神,宣传、文化企业资产由财政局监管,需进一步深化改革实行民营化的企业交由原主管部门继续推进改制;实行国有控股、参股的企业(包括在近几年改制中成立的新企业)全部交由国资委监管;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且属经营性资产的单位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今后,由政府投资新办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上述原则,市政府将重新调整确定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并分期分批予以授权,首批纳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单位是: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污水处理厂、市热电厂、市蔬菜贸易总公司、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市华中设计院、市建筑设计院、湖北银矿、亨运集团。同时要求,对经营性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代,对公益性企业要先规范管理,再逐步改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