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
销售凭证备份要留存3年
销售凭证备份要留存3年
2008年08月11日 来源:十堰日报
本报讯 记者蒙丽娜 通讯员周涛 实习生乐文静报道: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规定中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销售凭证要留存备份,不得少于3年,有条件的尽量采用电脑开票。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 《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对禁止销售的药品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疫苗等坚决不得销售。药品零售企业应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一般保存两年。驻店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商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应规范各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对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销售强制措施的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撤出柜台,违反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药品查封、扣押,并加大对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企业药品购进渠道、购货凭证等行为的将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