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推行过错问责制
2008年08月07日 来源:十堰日报
本报讯 日前,因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口角造成恶劣影响,市工商局对责任人作出停职、基层分局局长免职的决定,由于严格执行了过错问责制,反应及时、处置果断,挽回了不良影响,行政相对人也表示非常满意。
据了解,为了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市工商局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制定出台了工作过错问责制度,对在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或行政效率,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等十种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如: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未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处罚、强制、收费,以及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等。
据介绍,根据举报、投诉或工作中发现涉嫌规定的问责情形,该局监察和人教机构,将立即启动问责程序。凡是行政过错行为责任人有可能受到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停职反省、下岗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等方式追究,问责决定书将归入问责对象的廉政档案和人事档案。 (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