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城区600元/月 丹江口郧县520元/月 房县竹山竹溪郧西450元/月 

2008年07月16日  来源:十堰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平实习生乐文静杨贝报道: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8月1日起,我市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我市自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5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分为3档,城区为600元,丹江口市、郧县为520元,房县、竹山、竹溪、郧西为45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次为6.5元、6元、5.5元。

  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新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表示,对于违反规定者,将要求其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者,除补足外,还需按差额的0.5倍至1倍进行赔偿;严重违规者将处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